依據本聯盟章程:
第 七 條 本聯盟會員分為: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之下列之一:
經由主管機關立案合格之兒少安置機構或其母機構。
承接政府公辦民營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應推派會員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之兒少安置機構或母機構現職員工,且該機構非本聯盟團體會員,經團體會員推薦,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得以個人身分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前述機構至多一名個人會員參加。
個人會員數不得超過團體會員數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