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台灣替代性照顧的主要法源依據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依序可將安置對象分別為社政安置、法院裁定安置、兒少性剝削被害人安置;相關法規如下:
寄養家庭: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立家庭寄養相關辦法。
新北市 新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辦法
桃園市 桃園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台中市 台中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彰化縣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雲林縣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之設置及管理: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訂定之兒少安置機構組織管理規定有三項(如下圖)。另外,兒少安置機構針對性侵害事件之處理,則需依內政部101年函頒文件之規定。
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之服務品質:衛福部以每三年定期辦理機構聯合評鑑及平日輔導查核進行監督與輔導;僅台北市政府在機構評鑑方面,採獨立辦理方式。
衛生福利部107年度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鑑 [實施計畫] [作業計畫] [項目內容]
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人員資格與訓練: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訂立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資格訓練及在職訓練等相關規定及實施計畫。
安置兒少教育權益: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特殊教育法》已訂有司法轉向兒少、特殊需求兒少之就學轉銜相關辦法。另外,為協助安置兒少教育生涯資產之累積,亦訂立相關條例。
安置兒少申訴權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家外安置兒少權益申訴方面的法規及申訴處理流程有些微差異,有些縣市則僅針對安置及教養機構申訴進行規範,有些縣市則針對所有家外安置服務類型申訴進行規範(如:台南市、高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