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呼籲政府正視安置機構困境不以落實CRC之名犧牲兒少最佳利益

文/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2020.08.21)

兒少安置機構一直以來秉持與政府合作照顧弱勢兒少為宗旨,盡心盡力提供服務,但是近年來,兒少安置機構在經營和服務上,遇到許多挑戰。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以下簡稱「安置盟」)與吳玉琴國會辦公室於8月21日上午合辦「兒少安置機構委託安置性質疑議及執行業務困境」公聽會,對於兒少安置機構委託性質的疑議、服務不敷成本和國家安置策略不明確等困境,期待透過此場公聽會,呼籲政府及社會大眾正視兒少安置機構的需求與處境。


兒少安置機構服務契約 屬委託案而非補助案

兒少安置是政府的法定服務,政府無疑是負責兒少安置的部門,民間機構則是受政府委託提供服務。然而現行兒少安置機構服務契約卻是「補助案」而非「委託案」的形式,契約由政府單方制訂,多站在督責的角度,而非合作的對等關係,根據安置盟的了解,18份縣市契約中就有49條不平等的條文。

此外,各縣市安置契約條文迥異,機構承接不同縣市的個案時,常因契約內容不同而對機構內孩子有不同的處遇;政府與機構間對兒少照顧責任分工也不明確,特別是在代行監護權的部分,各縣市的情況不一,導致權責範圍不明,容易造成孩子在生命健康上的損害,例如流感疫苗施打及手術同意等決定權。因此安置盟主張,兒少安置業務應為行政委託,而非補助性質,並由衛福部邀請民間機構參與範本合約內容討論,朝雙方權利義務對等的方向擬定示範公版契約,以減少安置條約內容的紊亂和差異,讓各縣市有所依循,使安置兒少能得到同等的照顧和服務。

安置費反映服務成本 需合理且符合需求

安置機構是兒少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大多照顧難置個案,包含性議題、身心障礙、情緒困擾、學習障礙,或從寄養家庭適應困難轉介者,不但照顧難度極高,處遇方式也更專業與多元,因此安置機構需要投注更多人力;而在勞動基準法修改後,人力支出更是以往的2至3倍。

根據安置盟調查民間機構的安置成本,小型機構(安置25童以下)為7萬餘元,中型機構(安置26至50童)為5萬餘元,但109年度縣市補助安置費多落在21,000元至23,000元左右,顯示安置成本與縣市政府提供的安置費差距甚大。安置盟認為,安置費需反映整體服務成本,應比照當年度公部門(衛福部三所公立兒童之家)平均照顧成本,全額給付,不應轉嫁照顧成本給民間單位;且安置機構屬勞務採購,安置費應包含人事費與管理成本,政府不應以補助專業服務費的名義支付人事費。此外,安置費應全國統一,兒少的照顧成本不該因生活縣市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以維護兒少平等權益。

國家安置策略 應落實與實務界對話

衛福部社家署因應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於中程行動方案辦理情形追蹤表中,以「機構安置占整體安置比率下降至少3%」為成果指標,然而依據衛福部保護司兒童少年保護統計資料,若將近年兒童保護的開案人數與104年相較,比例下降非常多。根據衛福部資料顯示,101年通報受理29,268人,保護安置10,867人,保護安置佔通報受理比例為37%;108年時則是通報受理73,973人,進入安置者977人,比例下降至僅1%。

近年來寄養家庭因高齡化社會、低結婚率、雙薪家庭等社會趨勢而面臨招募困難;安置機構也因政府因應CRC(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精神,整體安置量大幅下降,兒童保護的受理案件卻是逐年提高,令人不禁質疑,中間的落差去了哪裡?衛福部將降低機構安置人數作為「成果指標」,卻未顧及有安置需求的兒少該何去何從?

安置盟主張,政府在推動減少機構安置之際,應思考如何輔導兒少安置機構轉型,發展專業型機構,依據個案特殊需求分類分級安置,並提供特教醫療等資源。亦建請中央盤點整合全國安置資源,地方政府建立統一派案審核機制,提供個案最佳安置處遇規劃,以減少安置轉換次數。

政府落實CRC「替代性照顧準則」政策,應多與實務界進行對話,所成立的「替代性照顧政策工作小組」中,也應邀請安置機構代表進入,並公開說明該工作小組規劃與會議記錄。民間組織盼能透過溝通與合作,規劃出以保障兒少最佳權益,並合適台灣國情與社會資源現況的安置政策,共同提升第一線的照顧能量,讓安置機構能夠持續為兒少保護的最後一道防護網貢獻心力,不漏接任何需要安置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