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整合性措施尚未完備 曝險兒童何去何從?

文/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2020.06.20)

少年事件處理法去年修法通過,12歲以下兒童觸法事件,不再移送少年法院,全面回歸教育與社政機關保護輔導,於今年6月19日開始施行。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TRCCA)表示樂見兒童除罪,但曝險兒童回歸社區必須因應的整合性措施尚未完備,就讓220位兒童結案返家的作法,如果是為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而倉促做成的決定,難免令人質疑。

從去年6月法案通過至今,原本是任務編組的少輔會,被賦予整合資源的角色,但預算、員額等配套措施尚不完善,至2023年才能真正落實,而原在少年法庭調查審理共220位兒童,卻已限期要結案返家。在沒任何轉換的前提考量下,突來的轉學、搬家、更換生活照顧者等,這些孩子準備好了嗎?最終就是導致邊緣曝險兒童將無人要管。

從實務情況來說,舊少事法針對未滿12歲之觸法兒童,若社政不願協助時,尚有法院資源協助。社政不提供進一步協助的原因,許多是因為曝險兒童的家庭處境未達開案指標,例如有一真實案例,父親酗酒,但有提供孩子金錢自理三餐,孩子尚無中輟家暴性侵等事件發生,於是社政單位最多只能給予低收補助及偶爾訪視,最終孩子因為無人約束而在外遊蕩,被不良人士裹挾參加了輪姦殺人毀屍案。案發後,社政依然不開案服務,還好當時法官依舊少事法讓孩子免去少年輔育院,而能至社福的育幼院安置。但現在少事法停止了法官協助兒童的權利,又未強制社政提供服務,案例中的兒童依新少事法必須返家,可以想見曾經被媒體對該案妖魔化的描述,他的重歸原社區,將會受到多少的鄰里標籤及霸凌。目前社政處遇就是放羊吃草,因為父親有提供經濟,又無家暴,於是這個孩子成為下一個傷害案件的受害人甚至加害人的可能性會有多大?

這群曝險兒童回歸社區後,由社政單位透過後續追蹤與狀況評估,決定是否需進行安置。然而,各地方政府對於開案的嚴謹度與開案標準不一,對高脆家庭的認定也不盡相同,通常也就是在資源較豐富的縣市政府,才會因為配套措施完整,協同安置機構介入照顧的可能性較高。但資源薄弱的縣市呢?

過往學校對於安置機構孩子的就學問題,大都排斥拒收,如今這群孩子放在社區,學校老師、社工或輔導室將面臨更大的挑戰,請問後續能否有承接照顧這些孩子的人員,其人數與服務專業度是否合宜?如何才能有效整合接住這群邊緣曝險的兒童,更加倚賴與考驗跨部會、跨局處資源單位。更遑論還沒配置完善的少輔體系。

政府違反兒童權利公約(CRC)

CRC針對替代性照顧強調照顧的延續性與穩定性,實務來說,任何轉換的前提都需要考慮兒少最佳利益,新少事法一公佈,就要全國因舊少事法未滿12歲被判轉向之兒童限期結案返家。這學期的結束日是7月15日,因為修法,孩子就必須面臨突然來的學期中轉學、搬家、換爸媽(生活照顧者),兒童已建立的安全依附、人際關係(同學、好友、學校老師、替代照顧的家人等),甚至重新開始的人生、成就感、好名聲都瞬間灰飛湮滅,他們拿不到本來會拿到的畢業證書、縣長獎、運動會金牌。等著他的是對他指指點點的「故鄉」及不堪的過往。

衛福部及社政單位不問孩子意見(參與權)、對司法兒少的疏忽已久成了習慣,如今法務部也被拖著走,這樣的處理看似符合新少事法,卻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兒童權利公約,同時無視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書第9點CRC之優先性要求「應修正《CRC 施行法》,明定國內法律與《CRC》牴觸時,優先適用《CRC》。」証明衛福部與法務部都違反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

因此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TRCCA)理事長吳小萍慎重呼籲,凡事應切實考量兒少最佳利益,教育系統與衛福部及轄下各社政單位,警政單位的少輔導會系統、學校輔導室,學校社工,都需一起研商所有孩子回歸社區時,必須因應的整合性措施,才能真正給孩子一個有展望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