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籲國家替代性照顧政策勿草率上路危害兒童人權

文/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2021.05.04)

衛福部於4/26、4/28、4/29在北中南分區辦理3梯次「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草案座談會」,該草案是衛福部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以下簡稱CRC)第一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書及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所提出全面的替代性照顧政策。由全國安置機構所組成的「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以下簡稱為「安置盟」)與會後共同聲明表示,該草案缺乏配套措施,政府閉門造車,為了因應明(111)年的第二次國際審查,似乎是被CRC逼急了而草率定案,罔顧兒童人權!

家庭式替代性照顧 面臨發展困境

衛福部提出以「家庭式照顧」與「機構小型化」為替代性照顧政策方向,但不論是親屬寄養、寄養家庭還是團體家庭,無一不面臨發展困境。就政府認為「親情大於一切」而力促的親屬寄養而言,教育訓練有限、配套措施不足,以107年來說,全年安置兒少數僅7.9%接受親屬寄養,縱觀96-107年親屬寄養從未超過兩成,且比例仍大幅減少中,實難給予有安置需求的兒少足夠且專業的照顧。寄養家庭方面,近年來因高齡化社會、低結婚率、雙薪家庭等社會趨勢而面臨招募困難,以家扶基金會資料顯示,55歲以上寄養父或母各占58%及45.6%,顯示寄養戶高齡化;109年新進需寄養兒少近600人,一年舉辦400場招募活動,卻僅招募到100戶寄養家庭。再者團體家庭服務成本過高,歷經10年推動,目前每年服務家數僅個位數,成效極低。

政策應對於「家庭式照顧」的定義有明確的說明,台灣的安置機構多數以類家庭的方式提供服務,每個家庭照顧6-8個孩子不等。草案對「小型機構」的定義也未清楚說明。安置盟支持並樂見「多元安置服務模式」的發展,願政府能夠接起各式各樣的孩子,但在面臨寄養家庭招募困難,團體家庭成本過高,親屬家庭訓練不足,政府尚未提出配套措施,就開始減少安置,草率結案,宣示縮小機構規模,讓安置盟為需要照顧安置的孩子感到憂心!

台灣安置經驗符合國情 亦可為國外學習典範

政策雖未提出機構安置與家庭安置的比例,但據衛福部在座談會簡報內容,澳洲的機構安置比率為6.7%,美國為7%,若台灣的機構安置比率要由現今的58.83%下降為7%,以108年安置兒少4,345人計算,看來政府只想留下304個安置機構床位,這將使得有安置需求的孩子無地方可安置。且之後各安置機構在床位數減少的情況下,勢必面臨服務成本驟升、困難經營的情況。在CRC第一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書第42點提到「台灣政府目前提供給私立機構的資源,不足以招聘和保留足夠數量的合格工作人員」,表示政府現有提供之安置資源已不足,若要求國內兒少安置機構小型化,應提高資源配套,比照其他國家提供足夠安置資源,否則無異是直接放棄存在台灣社會60-70年努力陪伴照顧兒少的安置機構!

台灣的安置機構發展歷史長,整體量能足夠,可供較多數兒少安置,專業度也強於家庭式照顧。政府應依據兒少個別需求提供服務,而非抹煞安置機構的功能,並實際案例中亦不乏在親屬寄養或寄養家庭適應不良者,轉換至機構安置才安穩下來的個案。政府應善用本國優勢,發展符合台灣國情與可利用資源的替代性照顧典範,而非只為達到衛福部所訂定之「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一每年機構安置占整體安置比率下降至少3%」的目標,使有安置需求的孩子成為政府績效數字下的犧牲品,這究竟是維護兒童人權,還是損害兒童人權?

政府高舉CRC旗幟 卻違反CRC原則

CRC的四項一般性原則包括:生存和發展權、兒少最佳利益、不歧視,以及被傾聽的權利。長期以來,機構安置的兒少面對公立教育部門拒收與不友善的對待,許多需要跨區就學。如今再面臨社政部門為求美化政績,刻意降低兒少安置數,提高開案標準,讓被不當對待的孩子繼續留在家裡;或理想性期待家庭可以很快翻轉,在家庭未準備好時即倉促讓孩子結案返家,在在都可能危害兒童的生存權,雖然衛福部一再澄清沒有要地方政府拚結案率,但實務上卻可見各地方的結案潮。並政府對於「返家追蹤輔導」的家庭維繫計畫也未見妥善規劃,安置兒少返家都是面臨另一次的風險,至今社會安全網還在補洞,在缺乏配套措施的情況下,亦不符合兒少最佳利益。

安置盟強調應以「消除安置原因」或達到「進案時的處遇目標」作為結案評估的指標,才是符合兒少的最佳利益。當國家無法提供足夠的保護安置資源接起有需要的孩子,即是罔顧孩子的生存權;若以親屬寄養為安置處遇第一優先時,則應配套完善評估指標與訓練,保障兒少發展權,政府應更多在學校與家庭落實CRC的教育,加強跨部門溝通,以維護弱勢兒少權益,非讓兒少安置機構背負國家兒童人權的所有責任。

安置機構 兒童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

兒少安置服務模式隨著時空及服務對象的需求已有所不同,過往主要以經濟弱勢、家庭變故者居多,然而因著社會變遷,兒少問題態樣漸趨複雜,伴隨偏差行為、情緒障礙或特殊疾病等,受虐及被疏忽、司法轉向、受性剝削等特殊兒少逐漸成為安置服務的大宗。在實務現場,難置兒少人數長年已超過60%,其中根據109年6月衛福部統計,領有身障手冊跟發展遲緩者占安置兒少總數之14%。

政府長期缺乏對於機構安置身心障礙兒童的配套資源,目前仍有許多受虐重殘、精神疾患兒童缺乏安置處所,被長期安置在醫院與護理之家,以病人的方式被照顧著,他們無法受教育,嚴重影響其生存發展的權利。建議政府得運用現有安置機構資源,提升專業服務能量,以供應現在尚未被滿足的服務需求。若政府一昧追求「去機構化」,可以想見在不久的將來,勢必衍生更嚴重的社會安全網的問題,而所謂的「保障兒少權益」也會面臨挑戰甚至危機。

國家安置策略 應落實與實務界對話

許多安置機構的設立,都是經歷台灣戰後善心人士捐款捐地,集結眾多社會資源募款而來,在當中服務的社工、保育人員,也都是符合政府要求的專業團隊。數十年來的建立十分不易,但毀掉只需一瞬間。自民國102-109年至今,已有21家私立兒少安置機構歇業,床位數減少數百床,未來恐會愈來愈多。屆時兒少無處安置,需要被保護的兒少則會又回到原點,在暴力或是貧窮中不斷輪迴,或在所謂社區的社會安全網下遊蕩,安置盟看不到政府的配套措施,呼籲政府不要用口號理想作為推卸責任的謊言!

安置盟呼籲,衛福部應整合各縣市政府對親屬寄養、寄養家庭服務、團體家庭與機構式照顧的需求配置目標,並盤點各縣市的安置資源,以進行整體替代性照顧的短中長期的進程及部署規畫,提出兒少安置照顧分類分級方式,規劃具體的配套措施,以輔導安置機構轉型。國家替代性照顧政策不應為了明年111年的第二次國際審查而草率上路,考慮政策對兒少安置機構發展影響甚鉅,衛福部應廣邀機構對話,共商規劃出一個具體可行、符合台灣國情與社會資源現況的安置政策,並發展出一種屬於台灣特色、保障兒童人權的服務模式,才能真正達到「保障兒少最佳權益」的目的。